利博官网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暂行)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管理,更好地服务政府日常工作严防信息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工作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和政府信息发布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负责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政府信息在确认同意公开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上传前,发布人应对信息内容进行检查校对,确定无误后上传,并完整填写发布人、发布时间等信息。
七、信息的审核须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
八、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负责人负责完成对发布信息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
九、为规范对上网信息的管理,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凡有关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上传登记的所有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发布过程都要形成档案资料妥善保存;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资料均要明确专人统一管理。
十、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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