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柳古龙村自建私房安全事故的表态发言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1-32953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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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2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10月11日10时许,我区双柳街古龙村一农民自建私房发生垮塌事故,造成2死10伤的严重事故,令人扼腕,教训惨痛。如何善后,如何吸取教训依法加强管理,是我们亟待要做的事情。
一、明确职能职责,严格监管
住建局是全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在村镇建设、建筑监管、房屋安全方面对农村建房有指导、培训、监督职责,主要由街镇负责组织实施。
1.民用建筑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即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不适用本办法(即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节范围),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2号)第25条规定,个人建设3层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利博官网 农村村民个人建设住宅管理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市区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出入,农村村民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与上位法不相适应。
市政府令第192号第4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房产、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26条规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建设两层及两层以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住宅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等基本常识。在这方面,我局做了大量工作。
2.房屋安全方面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对象为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武汉市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对象为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村民自建房屋。第四条明确指出,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实施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第六条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安全法规和使用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以及对房屋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履职尽责,依法管理
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之规定,认真履职尽责,依法加强管理,在村镇建设、建筑管理、房屋安全方面对农村建房加强指导、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农建队、街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进行建房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坚决杜绝类似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街镇按相关规定履行本辖区农民个人自建住宅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的主体责任,有分管领导、监管服务机构负责农村建房管理,由街镇牵头加大农村建房巡查力度和频次,进行联合管控,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在规划、用地、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强化农村建房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农民的科学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发现、巡查、制止不力的村干部、监管服务机构人员以及其他监督执法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出台我区老旧房屋改造办法,做到疏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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