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利博官网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3-35539 | 分 类 | 科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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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利博官网 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6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利博官网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教育总支、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制定了《利博官网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利博官网 教育局
2023年9月26日
利博官网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用于资助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一补”实施范围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一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一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预算资金;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一补”资金。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一补”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一补”资金分解计划、“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学校是“一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一补”资助对象为:
(一)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二)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第五条 “一补”资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1250元/年执行。
第六条 纳入 “一补”资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评定程序按《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 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对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唯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前认定的,纳入当学期资助范围;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认定的,纳入下学期资助。
第九条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各地教育部门与相关学校应进一步 加强对“六类人群”之外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大数据监测“第七类”人群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与实际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学校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发放,春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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