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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四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符合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 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相关文件在医院给予“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可以申请医后救助。对于救助对象在认定前一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第四类救助对象的标准进行依申请救助。

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类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40元/月/人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返贫致贫人口(已经脱贫的居民,因疾病、灾害、债务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的人口)
三类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其他情况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似的家庭成员。这些家庭通常是由于收入、财产、住房等方面的困难而无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战略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支持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不稳定户。这些人口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返贫或致贫的风险,需要进行监测和管理,以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稳定脱贫并防止再次陷入贫困)
四类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报销标准

基本医保主体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治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1)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100%全额资助

(2)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3)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补充保险

缴纳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年度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1)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2)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

(3)符含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数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3、住院医疗救助

(1)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100%、80%比例救助。

(2)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70%、60%比例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1)一般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

5、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所有救助对象在门诊重症和住院结算时无须出具任何资料,直接获得”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 医疗救助对象门诊重症和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慢特病申报办理流程

1扫码或微信搜索“武汉特病办”进入“慢特病申报系统”小程序

扫码或微信搜索“武汉特病办”进入“慢特病申报系统”小程序(微信7.0版本)

2按要求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申报疾病信息,上传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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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脸核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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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送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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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询申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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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申报审批通过后如何享受就医待遇? 答: 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2、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该如何结算? 答: 参保人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内按项目审核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本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3、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可以变更?该怎么做? 答: 参保人员须变更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的,可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

武汉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45